
申请通过的家庭,将获得承租资格,可挑选合适的房源并签订租赁合同,按约定租金入住,解决住房问题。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人已通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审核且尚在轮候的家庭以及其他住房困难家庭,如符合条件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因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过渡安置。住房困难家庭指的是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指的是城市特困、城镇低保家庭。
公共租赁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离异、丧偶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人员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口本内有两个以上夫妻家庭的,可以夫妻为一户分别申请,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户口在一起并共同生活的成员。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城关派出所户籍和富阳镇立新社区户籍所管辖的区域),在本县工作和生活的家庭;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的低收入标准(城市特困证、城镇低保证);
(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区居民户籍(城关派出所户籍和富阳镇立新社区户籍所管辖的区域);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自毕业的次月起已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办理了入编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
(二)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
(三)在本县城区无住房的家庭。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非富川籍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1年以上,并取得居住证明(居住证明由城区用人单位出具);
(二)与本县用人单位累计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在本县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
(三)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符合当地中等偏下收入标准;在本县城区无住房或属于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在开发区、园区及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是本单位员工;
(二)申请人在务工区域范围内无住房或住房困难家庭。
窗口名称:办理建筑许可窗口
联系电话:0774-7898689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富川县富阳镇迎宾大道1号园区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号厅12号
交通指引:乘坐一路公交车车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园区大厦下车步行即可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
|
1 |
必要 |
2 |
必要 |
||
|
3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 |
必要 |
4 |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本 |
必要 |
|
5 |
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 |
必要 |
6 |
家庭收入情况 |
必要 |
|
7 |
入编证明/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证明 |
必要 |
8 |
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 |
必要 |
|
9 |
残疾证 |
非必要 |
10 |
低保证 |
非必要 |
|
11 |
疾病证明 |
非必要 |
12 |
优抚证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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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军烈属证 |
必要 |
14 |
见义勇为表彰证书 |
非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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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老烈属证 |
非必要 |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两审两公示制度”。

1、渠道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确认资格(点击进入)

2、渠道二:“桂住保”微信小程序

注意事项:
(一)上交的相关资料,凡是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公租房租住资格。
(二)未尽事宜按《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富政规〔20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配租
(一)申请人家庭人口为1人单身(包含未婚、离异、丧偶)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单间或一房一厅户型;
(二)申请人家庭人口为2人(夫妻,及由父子或者母女构成的单亲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一房一厅户型;
(三)申请人家庭人口为2人(由父女或母子(子、女应年满10岁以上)构成的单亲家庭)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两房一厅公租房;
(四)申请人家庭人口为3以上(含3人)夫妻及子女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分配两房一厅户型。
县住建局可以根据实际房源情况,适当调整申请家庭的配租户型标准。
补贴
租赁补贴是政府对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本县城住房困难家庭等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租赁补贴发放条件为:
(一)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对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轮候库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形式进行保障;
(二)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对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且未获得实物配租的轮候库保障家庭。
(一)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向县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租,承租人应退出住房。不按时提出续租申请的,视同自愿放弃续租,住户需办理腾退手续。
(二)承租家庭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需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退房手续,在规定期限内腾退住房。
1、电话咨询:0774-7898689
2、现场咨询:富川县富阳镇迎宾大道1号园区大厦政务服务中心二楼4号厅12号(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4:30 法定节假日除外)
3、监督投诉电话:0774-12345
根据《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管理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的通知》(贺政办发〔2017〕100号, 经市人民政府四届十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公布实施)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以下人群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3)新就业无房职工
(4)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5)开发区、园区及利用企事业单位原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员工。
公共租赁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离异、丧偶或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口本内有两个以上夫妻家庭的,可以夫妻为一户分别申请,也可共同申请。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