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40384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28日 |
| 标 题: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富政发〔2025〕 10号 | |
| 发文字号:富政发〔2025〕10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08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已经自治县十届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8日
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地区“通则式”
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本规定作为城镇开发边界外未编制村庄规划地区的空间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基础与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
本规定以国家、自治区、市和自治县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编制依据(详见附录C)。
本规定适用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村民住宅、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农场、林场等特殊行政单元可依据本规定核发规划许可。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应优先执行法定村庄规划;对规划未明确管控要求的内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本规定实施后,若文中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的,可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录D),细化明确项目的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建筑退让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控制指标,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小型基础设施等项目(详见附录E),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确保安全利用的前提下,可免于办理规划方案技术审查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富川瑶族自治县下辖12个乡镇,137个行政村,11个国有农、林、果场(含龟石水库),19个社区,总面积1572平方公里,总人口34.38万人。富川瑶族自治县地处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地处湘、粤、桂三省交界处。村庄布局总体呈现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特点,主要沿交通、水系集中布局,部分村庄受地形影响分散布局在山谷等位置。
根据已批复的《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137个行政村进行村庄分类,将行政村划分为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三种类型(详见附录G),县域村庄分类以集聚提升类为主。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行政村不作分类,未来将转化为城镇空间,由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其中城郊融合类村庄14个,集聚提升类村庄87个,特色保护类村庄36个。
城郊融合类村庄。促进城乡要素流通,加快交通对接、基础设施共建、公共服务共享,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对部分重要的城乡过渡区设置必要的生态安全距离或缓冲区。结合道路、河湖、林田等现状资源规划具有景观游憩、生态防护功能的公共空间,保护自然生态和乡土人文环境,防止城镇化对乡村环境造成过度影响。
集聚提升类村庄。适度鼓励人口集聚,重点发展农业、工贸、休闲服务等产业,按照较大规模的中心村标准配置公共服务设施,高标准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提升工作。
特色保护类村庄。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切实保护村庄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村庄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全面保护文物古迹、民族特色、传统文化、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提出特色文化资源利用策略与机制。
第六条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52.99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9.07万亩。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优化选线,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得以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理由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类属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361.84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富川西部、南部和北部地区。乡村建设应严格遵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严禁擅自改变生态保护红线内土地用途。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管控规则应依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一)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与邻国签署的国界管理制度协定(条约)开展的边界边境通道清理以及界务工程的修建、维护和拆除工作。
10.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规划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自然保护地及其相关管控要求
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保护地包括广西富川龟石国家湿地公园、广西贺州西岭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广西贺州西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面积合计20088.11公顷。其中广西富川龟石国家湿地公园涉及的乡镇为富阳镇、莲山镇、柳家乡,面积4414.39公顷;广西贺州西岭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涉及的乡镇为富阳镇、城北镇、朝东镇、柳家乡,面积15022.10公顷;广西贺州西岭自治区级森林公园涉及的乡镇为柳家乡,面积651.62公顷。
自然保护地核心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村庄建设边界是规划中的刚性管控线,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村民宅基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用公服设施等各项建设项目要选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并经依法依规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村庄建设边界外的存量建设用地,通过土地整理、置换、复垦等方式逐渐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
严格控制全县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35年,全县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面积4122.4700公顷。
合理确定和分解下达全区村庄建设用地面积。严格落实《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分解下达各乡镇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并结合已编制的(含在编)村庄规划及各村实际发展需求,将4088.8471公顷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合理确定和分解下达各行政村(详见附录F)。
为应对未来乡村发展的不确定性,增强规划实施弹性,县级层面统筹预留33.6229公顷的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暂不分解至各乡镇)。村民住宅、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类型等项目在符合各类红线底线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使用。
(一)历史文化保护线
历史文化保护线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水下文物保护区、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古树名木等在内的各类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控制线。乡村建设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挖山、不填塘、慎砍树。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要与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风貌相协调。
(二)水域水系保护线
严格管控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域水系岸线开发利用活动,各类建设活动不得非法侵占水域水系岸线,禁止影响防洪(潮)排涝和行洪安全的项目建设。在堤防、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三)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线
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主要分布在福利镇、新华镇、朝东镇中部、城北镇西北部和西岭山中南部。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合理避让不稳定斜坡、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避免“切坡建房”,避开地下采空区进行开发建设。山区因地形地貌特殊,确实难以避免切坡堆填进行建设的,在建成完工后,要将建设活动是否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是否落实相应防灾措施等,纳入实地核查验收内容。
(四)洪涝风险控制线
洪涝风险控制线主要涉及富江,保障防洪排涝系统的完整性和通达性,为雨洪水蓄滞和行泄划定的自然空间和重大调蓄设施用地范围。禁止占用江河、湖泊、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建设建(构)筑物,禁止影响防洪(潮)排涝和行洪安全的项目建设。
(五)河湖管理范围线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河湖管理范围线的管控要严格控制河流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域、岸线等利用行为,主要涉及富江、白沙河、龟石水库等河流湖泊。河湖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宾馆、饭店以及其他与河湖管理无关、侵占水域岸线、破坏水环境的建筑物。河湖管理范围线外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六)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区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严格限制在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及修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一)选址原则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基础与公用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等用地布局应当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新增村庄建设用地应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二)禁止建设区域
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基础与公用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河湖管理范围线内不得建设的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天然水源林区域、20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区域。
3.可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区域。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边。
5.输油、输气管道上及高压供电走廊下。
6.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三)特殊区域建设要求
原住居民住宅及必要生产生活设施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建设的,应符合《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区内的住宅及必要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应符合传统风貌保护要求,新建、改建房屋需经文物部门审批。
除通用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二)严格控制切坡建房,确需切坡建设的,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落实边坡治理措施并经自然资源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设。
(三)鼓励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房,应优先选择原址重建。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四)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五)新建、改建村庄需要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置换土地的,应当经相关村庄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因置换土地造成被置换土地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公平合理补偿。
(六)村民住房建设负面清单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等政策文件要求,坚决遏制违规建房行为。农村建房负面清单如下: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者须拆除建筑并复耕,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且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指未经审批占用耕地,“多占”指超出合法批准面积占用土地。多占部分以非法占地论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严禁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耕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买卖、流转方式将耕地用于建房的,买卖协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在承包耕地上擅自建房。承包方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耕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违者按非法占地处罚,承包方还须赔偿土地永久性损害损失。
5.严禁巧立名目占用耕地建房。假借乡村振兴“设施农业”“非遗项目”等名义未批先建的,均属违法。
6.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每户仅限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自治区、贺州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宅后重新申请的,不予批准;违者按未批先建拆除房屋。
7.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所建房屋。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如“小产权房”)属违法建筑,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出售行为无效,占地行为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
8.严禁违法审批占用耕地。无权或越权审批、违反规划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基本农田10亩以上毁坏的,追究刑事责任。
除通用要求外,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二)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布置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行政村集中居民点或自然村组,综合考虑乡村居民常用交通方式,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并注重相邻村庄之间服务要素的错位配置和共享使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村之间、村镇(乡)之间、村城之间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以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生产生活设施的便利化。
(三)农村小学选址应符合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规定,幼儿园选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需满足表3—1要求:
表3—1 小学、幼儿园其他选址要求一览表
|
选址一般要求 |
小学 |
幼儿园 | |
|
1 |
符合所在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选址。 |
● |
● |
|
2 |
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阳光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
● |
● |
|
3 |
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
● |
● |
|
4 |
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
● |
● |
|
5 |
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
● |
● |
|
6 |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公安看守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学龄儿童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
● |
● |
|
7 |
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
● |
● |
|
8 |
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应设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
|
● |
|
9 |
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
|
● |
|
备注:“●”代表需遵循该项选址要求。 | |||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选址应集约用地,尽量避免拆迁,减少占地,并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公共用地进行建设。选址应位于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选址宜选择在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地段,不宜靠近学校及医院等公共建筑;也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选址建设应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农村户内化粪池选址应避开主房,宜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向,并离水井、河道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30米以上,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50米以上且禁止排入。
(二)公共厕所用地选址应选址在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宜建设在乡村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为集中区域。乡村附属式公厕可优先考虑与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等设施结合建设。乡村独立式公厕可优先考虑建在村入口、活动广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区域,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等的距离应大于30米,宜建在所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卫生设施等敏感建筑。选址建设应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
(三)村庄应充分利用天然水体作为消防水源,并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若利用天然水体困难的,应结合村庄配水管网安排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村庄应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四)充电站宜接近供电电源端,并便于供电电源线路的进出,宜采用两回线路供电。公共充电站应选择在进出车便利的场所,宜选择在城乡次干道路旁,充电站进出口宜与城乡次干道路相连。充电桩不宜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不宜设在多尘、水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不应设在室外地势低洼、易积水的场所和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点。充电桩宜设在停车场内。
(五)给水设施水源点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不应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若有此类设施,应距水源取水口500米以上,且现有公共设施应进行污水防渗处理。
(六)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方便村民投放,并便于垃圾清运。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服务半径不宜小于70米。
(七)乡村其他基础和公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市和自治县有关标准的规定。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乡村产业严禁生产、制造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产物。乡村产业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和《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二)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用地规模不超过30亩的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优先使用存量用地,确需超出村庄建设边界布局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
(三)对于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分拣、初加工、农家乐等必须配套的,单个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小于10亩的,确实不能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就近布局。
(四)乡村汽车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公路布局,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五)乡村产业项目可适当考虑用地兼容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基础设施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乡村产业。鼓励乡村产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实现用地兼容。
(六)乡村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的镇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七)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安排,优先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及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或低效土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八)矿业用地。采矿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安排,优先利用存量采矿用地或复垦修复腾退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采矿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应纳入规划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区域,仅允许开展法律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勘查开采活动。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原则上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确需占用且能确保不造成损毁的除外);战略性矿产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相关规定管理,露天开采占用须报国务院审批,井下开采配套地面设施需符合国家规定用地标准。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允许在原许可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或将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重叠部分按新设矿业权要求执行。
(九)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
1.正面清单:
(1)农副产品加工与制造。
允许布局农副食品加工业、木材加工及木制品业、手工艺美术品制造等乡村工业,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复垦修复腾退区域,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开发。
(2)涉农物流仓储与商业服务。
支持建设储存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物流仓储用地;允许设置农(林牧渔)产品直销点、电商服务站等商业用地,鼓励在村庄规划兼容性条款内复合利用(兼容比例≤30%)。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
可为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含共享农庄)配套餐饮、民宿、旅游咨询中心、非遗展示馆、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地下空间允许开发停车及仓储功能。
(4)农业设施与混合用地。
允许使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场);支持一二三产融合的混合用地,如“加工+观光”“仓储+销售”等复合业态。
(5)存量用地创新利用。
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乡村产业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利用存量房地资源的项目,5年内可暂按原用途管理。
2.负面清单:
(1)严禁房地产化开发。
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酒店(民宿除外)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转租。
(2)严守耕地与生态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建房、建窑、挖塘造景、种植非粮作物。
一般耕地: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
生态保护:禁止挖山填湖、毁林毁草、破坏水系及自然地貌。
(3)设施农业用地管控。
严禁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为餐饮、娱乐等非农用途,大棚房问题“零容忍”。
(4)污染与落后产业禁入。
国家淘汰类产能、高污染项目(如小冶炼、化工)不得进入乡村。
乡村地区有特殊选址需求的项目,如殡葬设施、特教学校、监狱等用地,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建设要求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一)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农村宅基地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总层高一般控制在15米以下(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
(二)乡村公共服务设施
1.幼儿园
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学前教育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宜满足表3—3的规定。
表3—2 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
学校类别 |
建设规模(班) |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
|
学前教育 |
<6 |
15 |
|
9 |
15 | |
|
12 |
14 | |
|
>12 |
13 |
注:1.幼儿园小班25人/班、中班30人/班、大班35人/班、混合班30人/班。
2.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3.控制指标中的人均用地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项目设计、审批时只能减少,不应突破。
表3—3 教育用地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指标表
|
教育类别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绿地率 | |
|
学前教育 |
0.80≥V≥0.55 |
35%≥V≥20% |
≤35% | |
|
初等教育 |
非完全小学 |
0.40≥V≥0.20 |
35%≥V≥20% |
≤35% |
|
完全小学 |
0.80≥V≥0.40 |
35%≥V≥20% |
≤35% | |
|
中等教育 |
初级中学 |
0.90≥V≥0.40 |
35%≥V≥20% |
≤35% |
|
普通高中 |
0.90≥V≥0.50 |
35%≥V≥20% |
≤35% | |
|
中等职业学校 |
0.90≥V≥0.65 |
35%≥V≥20% |
≤35% | |
2.中小学
中小学的建设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中小学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管控指标宜满足表3—3的规定。
表3—4 中小学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
学校类别 |
建设规模(班) |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平方米/生) |
|
非完全小学 及完全小学 |
≤6 |
35 |
|
6—12 |
34 | |
|
12—18 |
31 | |
|
18—24 |
29.8 | |
|
≥24 |
28.8 | |
|
初级中学 |
≤12 |
38.4 |
|
12—18 |
37.2 | |
|
18—24 |
36.8 | |
|
≥24 |
35.4 | |
|
高级中学 |
≤18 |
33.8 |
|
18—24 |
32.6 | |
|
24—30 |
31.4 | |
|
≥30 |
30.2 |
注:1.非完全小学30人/班,完全小学45人/班。
2.寄宿制小学生均校园用地指标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8平方米/生。寄宿制中学生均校园用地指标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7.5平方米/生。
3.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规模小于其小学用地规模与初中用地规模之和。
4.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5.控制指标中的人均用地标准为最高限额,在项目设计、审批时只能减少,不应突破。
3.其他
其他公共设施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参照《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乡村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标准(CECS354:2013)》合理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规模,其配置参照表3—5。
表3—5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建议表
|
要素分项 |
要素名称 |
单处一般规模(平方米) |
配置要求 |
效率性指标 |
备注 |
|
健康管理 |
村卫生室 |
≥80 (建筑面积)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宜综合设置 |
|
|
为老服务 |
老年活动室 |
200 (建筑面积)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宜综合设置 |
|
|
村级幸福院* |
— |
— |
应独立占地 |
| |
|
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
300 (建筑面积) |
— |
宜综合设置 |
| |
|
文化教育 |
文化活动室 |
200 (建筑面积)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宜综合设置 |
|
|
农家书屋 |
—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宜综合设置 |
| |
|
红白喜事厅 |
— |
— |
宜综合设置 |
| |
|
特色民俗活动点 |
600 (建筑面积) |
— |
宜综合设置 |
| |
|
体育健身 |
健身广场 |
400 (建筑面积) |
— |
宜综合设置 |
|
|
商业服务 |
便民农家店 |
120~250 (建筑面积)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宜综合设置 |
|
|
金融电信服务点 |
— |
— |
宜综合设置 |
| |
|
行政管理 |
村务室 |
100~200 (建筑面积) |
各行政村设1处,村域面积较大或集中居民点较分散情况下可多点设置 |
宜综合设置 |
|
|
— |
村级客运站点* |
— |
— |
宜独立占地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
— |
公交站点* |
— |
— |
宜独立占地 |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
(三)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
1.环卫设施
公厕宜选址在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区域。附属式公厕面积宜控制在20~70平方米,独立式公厕宜控制在25~90平方米。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宜小于或等于120米,垃圾收集容器应密闭。环卫设施的选址建设应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
2.雨水管网
农村建筑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并与村内排水管沟相连接。排水沟渠的纵坡宜不小于0.3%,宽度及深度应根据降雨量确定。农村建筑屋面宜设置雨水排水管道,并与房屋四周排水沟渠(管道)连接。雨水排水沟(管)渠材料可根据地方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管道等材料。在保证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可结合排水沟渠形式,进行沿沟(渠)绿化。
3.污水管网
农村建筑内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暗管形式,集中收集生活污水。排污管道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塑料管等材料。农村建筑内化粪池污水排出管道管径宜不小于100毫米,炊事、洗衣、洗浴等污水排出管道管径宜不小于50毫米。污水管宜呈直线布置,排水管宜以短距离与通往村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农村建筑内污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污水管应尽量避免与其他管道或设备交叉。
4.污水处理
农村建筑生活污水不得直接外排,宜经过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农村户内化粪池选址应避开主房,宜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向,并离水井、河道或其它地下取水构筑物30米以上,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50米以上且禁止排入。
5.架空线路
村庄内电力、电信线路不宜同杆,应分别架设。电信线路宜进行集中束理、捆扎或套管处理。同时宜对架空线路进行整理,保证架空线路整齐划一,保持横向水平,纵向垂直,统一靠墙设置。沿墙体敷设的线路宜采用入槽盒、线杆等方式进行有序规整,符合安全要求及横平竖直美观要求。强电线路宜高于弱电线路,中压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米,低压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5米。
6.公用区域照明
完善公共活动空间和道路照明设施。沿村庄主要道路宜设置路灯。路灯间距宜为20米~25米。
7.消防设施
(1)消防水池。容量不宜小于100立方米。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立方米。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米;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米;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2)消防栓。室外消防栓栓口压力不应低于0.1兆帕;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毫米;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米;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米;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米。
8.乡村道路
村域组团间连接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5米,部分条件受限地区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不能满足会车要求的,应在一定距离内根据地形条件设置会车场地。村屯内部主要道路路面宽度宜4.5米,不宜低于3.5米,不能满足会车要求的,应在一定距离内根据地形条件设置会车场地。村屯内部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村庄产业路宽度不宜小于3.5米。村屯内部道路竖向设计根据现状地形,在减少土石方量并满足道路排水要求的前提下,道路纵坡宜控制在0.3%~8%之间;步行道纵坡建议控制在8%以下,超过8%坡度宜设置梯道。
9.停车场
当车位大于50个时,应设置至少2个出入口。车位大于500个时,应设置至少3个出入口。停车场出入口净距应大于10米,确保车辆进出安全。
10.充电基础设施
乡村地区独立用地的充电站宜采用紧凑型用地模式和一般用地模式,面积约为400~900平方米。结合路边停车位布设的充电桩,规模按每站120平方米预留。充电桩应结合停车设施按比例配套建设,利用一定量的停车位设置。
11.其他
给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布置要求、管径大小,供电工程、通信工程布线方式和走向,以及水厂、变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
(四)乡村产业
1.产业项目
乡村产业项目可参照表3—6确定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流程进行审查报批,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并根据该设计条件形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实施。
表3—6 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表
|
类别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建筑系数 |
建筑高度 | |
|
工业 |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
≥0.7 |
≥40% |
≤24米 |
|
物流 仓储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0.7 |
≥30% |
≤24米 |
|
商业服务业 |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 |
≤1.5 |
≤60% |
≤12米 |
|
服务于乡村旅游的农家乐、民宿旅馆、饭店餐馆等接待设施 |
≤4.0 |
—— |
≤24米 | |
|
服务于村庄的小超市、网吧、理发店、汽修店、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店、废品回收站、快递物流和农村电子商务网点等商业设施 |
≤1.6 |
—— |
≤12米 | |
|
服务于乡村旅游的游客接待中心、科普教育、采摘助养、绿道驿站等文旅设施 |
≤2.0 |
—— |
≤24米 | |
2.设施农用地项目
设施农用地建设须严格限定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及必要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保障结构及生产安全。必须配套有效的环保设施(尤其是养殖类),确保废弃物达标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耕地的,应尽可能保护耕作层。用地须依法备案,接受全程监管,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
3.采矿项目
采矿项目建设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与生态修复同步原则,强化全周期监管。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元供地方式创新,符合露天开采、边采边复等条件的可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确保农用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有效期,分期项目推行“分期报批、循环用地”模式。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刚性约束,实施“边开采、边修复”,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临时用地须编制并报批备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后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生态功能。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及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动态跟踪用地合规性,严查未批先建、超占土地等行为。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鼓励地上与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利用,以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提高地面环境质量,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成为缓解用地紧缺的有效途径。乡村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如地下空间利用专项规划)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宅基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不得超过批准的宅基地范围,且不得影响周边建筑的安全。
2.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步行通道、人防设施、地下停车场等设施的竖向开发应控制层数,不得超过1层。
3.地下建筑物的退界距离不得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不得小于3米。
(一)新建乡村建筑临距控制
1.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日照、采光、通风和通行要求,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相关要求和现行建设标准。
2.农村的厂房、仓库、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5米的居住建筑的建筑退让间距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农村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一、二级,建筑耐火等级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严格控制建造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建筑构件应尽量采用有不燃烧体或难燃烧体。
4.集贸市场、厂房、仓库以及变压器、变电所(站)之间及与居住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5.若因特殊情况致使间距难以满足上述标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满足消防等安全控制要求。
(二)退让道路
1.新建住宅临路方向宜与同侧相邻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2.新建乡村建筑临村庄内主干道路时,按照正向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宜小于3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侧向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宜小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的规定执行。
3.在高速公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条款:一般建筑应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用地外缘: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及以上;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30米及以上;国道20米及以上;省道15米及以上;县道10米及以上;乡道5米及以上。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三)退让铁路
新建乡村建筑不得侵占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退让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15米及以上;退让其他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外侧12米及以上。
(四)退让电力线路
1.建筑退让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小于表3—7规定。
2.建筑退让地下电力通道同侧边缘应当不小于0.75米。
表3—7 建筑物退让电力线路距离
|
线路电压等级 (千伏) |
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 (米) |
退规划高压线走廊中心线 (米) |
|
≤10 |
2 |
5 |
|
35 |
3 |
10 |
|
66、110 |
4 |
12 |
|
220 |
5 |
20 |
|
330 |
6 |
22 |
|
500 |
10 |
37 |
注:退最近架空电力边导线数值是电力线路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的建筑物退让最小水平距离值。
(一)乡村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如涉及城市重要景观地区、文保单位、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城市景观、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二)村庄新建农宅建筑层数一般不得超过4层(地下室不计入层数),总层高一般控制在15米以下(以室外地平面标高为基准)。新建农村住宅需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水平用地范围不得超过宅基地用地界限;地下室层数不得超过一层。架空层、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米的地下室,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大于1.5米的部分,计入建筑高度。
(三)幼儿园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小学教学建筑层数不宜超过3层,初中教学建筑层数不宜超过4层。村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要素按《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米。乡村产业项目建筑高度参照表3—5确定。
(四)位于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景观道路沿线、江河沿线等重点地区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特色保护类村庄,其建筑高度应根据保护专项规划或上位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一)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乡村建筑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村庄整体风貌,有序构建院落、住宅空间,体现地方特色与多民族融合文化特色,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富川瑶族自治县自建房建设导则》进行建设,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
(二)乡村建筑风貌应总体呈现继承和发扬富川本地特色,体现地方文化内涵,色调以素雅为主,建筑屋面宜采用小青瓦、水泥瓦、陶瓦和树脂瓦,墙体以白墙、清水灰砖墙为主,门窗采用仿木金属门窗、实木门窗、木雕门窗,并灵活选用穿斗吊柱、批檐、脊饰等装饰造型元素。涉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的村庄还需满足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中关于建筑风貌控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内的规划及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富川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及已批复的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设施。
富川瑶族自治县涉及龟石国家湿地公园的茶家村、新坝村、木榔村、吉山村、沙洲村、金峰村、凤岭村、长溪江村、新石村、石坝村、龙岩村、洞井村、天堂岭林场用地约44.13平方千米,为重点管控地段。
重点管控地段范围内禁止擅自拦河筑坝,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禁止擅自挖塘、采砂、采矿、取土、烧荒;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的生产设施、设置废弃物倾倒或者填埋场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水、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和污染物,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体内清洗有毒有害污染物。
重点管控地段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富川瑶族自治县龟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严守生态安全底线,积极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升村容村貌,控制环境污染,对村屯、乡镇产生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进行统一收集处理;采取水土保持综合防治措施,减少水土流失。
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目标,优化耕地布局,强化耕地资源管控,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实施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优化耕地质量,调整农业产业布局,促进乡村振兴。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推进土地整理、开发与复垦。推进生态修复和环境污染治理,实施建设用地整治,统筹农村居民点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用地,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融合发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确保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重点地块图则所设置管控要求应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与村庄风貌、周边环境相协调。经审定的重点地块图则,是规划管理和行政许可的依据,应按相关的数据标准形成矢量数据。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村庄更新改造项目中对建筑退距、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情形,允许通过技术手段以不低于现状条件为底线对管控指标进行调整。
重点地块图则应根据项目类型和实际情况,表达地块位置、用地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场泊位、建筑退让等指标控制及配套设施等控制内容,并可包括建筑形式与风格、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引导性内容。
重点地块图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提交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并在村(居)委会内公示栏或相关政府、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布,经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各行政村(社区)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优先支持违法建设少、工作积极性高的行政村(社区)。调整程序如下:
(一)不涉及跨乡镇调整指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征求涉及行政村(社区)的意见,并将指标调整方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涉及行政村(社区)明确同意指标调整方案后,将指标调整方案、行政村(社区)意见及处理结果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
(二)涉及跨乡镇调整指标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调整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整、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涉及乡镇、行政村(社区)的意见,并将指标调整方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将指标调整方案,以及涉及乡镇、行政村(社区)意见和处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布。
各行政村(社区)因村庄建设确需突破本规定分解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且确实难以按第29条的情形进行指标调整的,可申请使用县级预留村庄建设用地机动地指标。机动指标使用正负面清单详见(附录H)。申请程序如下:
(一)涉及经依法批复的村庄规划由使用指标行政村(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村庄建设用地机动地指标申请使用情况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程序组织编制村庄规划调整方案,按程序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审查通过后由县自然资源局逐级上报市自然资源局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
(二)涉及未编制村庄规划或未经依法批复的村庄规划的行政村(社区),由使用指标行政村(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使用申请,并提交村庄建设用地机动地指标申请使用情况说明,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规划,按程序逐级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查备案。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统一建立、动态更新和全程维护辖区内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含县本级、各行政村(社区)预留的机动指标)管理台账,明确机动指标预留规模、申请主体,审批结果、使用去向及核销状态等核心信息。结合实际管理要求纳入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监管。
为适应乡村地区发展变化,提高规划实施效能,规划管控图则采取动态维护机制。如图则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需要修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图则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工作;在修改过程中应当充分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村级组织、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公众的意见,并将图则修改方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图则修改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查时,应当将图则修改方案,以及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村级组织、乡镇、相关部门以及专家、公众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同报审;审查通过后实施。
本规定中涉及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等内容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国土空间规划(含村庄规划)编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内容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涉及农房设计图集编制、建筑风貌管控等内容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本规定如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相冲突,或本规定未提及的内容,需遵照国家、自治区及贺州市相关法律规范执行。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在执行本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五)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附录A 名词解释
一、村庄建设边界
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村庄建设用地
指乡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三、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
五、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六、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七、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八、容积率
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包括附属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地下建筑面积,架空并对公众开放的建筑底层等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的比值。
九、绿地率
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十、建筑密度
指某一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一、建筑系数
指某一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等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二、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者屋面面层的高度。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一)富川瑶族自治县辖区内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二)各乡(镇)村庄建设规模应结合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分解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和已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分配,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内部平衡,确需突破的需进行充分论证。
(三)已编村庄规划且已入库的,以数据库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
(四)已编村庄规划已批但未入库的,原则上以已批的或已承诺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乡镇汇总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超出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的,需进行调整。
(五)指标分解原则上可向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重点发展的行政村倾斜,其他一般型行政村指标保持减量或不变。
(一)宅基地占地面积
1.以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各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为基础,包括阳台、地下室、室外楼梯等具有永久性顶盖的部分;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按照突出部分的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底层未构筑);
3.封闭式房屋的建筑面积从外墙测量,阳台和楼梯的面积则基于突出部分的垂直阴影计算,有围墙的住宅宅基地面积应按围墙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
(二)宅基地用地面积
指经依法批准,分配给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如厨房、卫生间、仓库、庭院等)的集体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建设联排式住宅的除外)。
新建乡村建筑临村庄内主干道路时,按照正向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宜小于3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侧向临路方向退缩建筑间距不宜小于2米(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如下图所示。

五、建筑面积计算
建筑面积依据现行《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55031—2022)以及相关的国家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计算。
(一)建筑面积应按建筑每个自然层楼(地)面处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二)永久性结构的建筑空间,有永久性顶盖、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在2.20米及以上的,应按下列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1.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无围护结构、以柱围合,或部分围护结构与柱共同围合,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柱或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3.无围护结构、单排柱或独立柱、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4.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无柱、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不封闭的建筑空间,应按其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三)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当阳台封闭时,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四)下列空间与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
1.结构层高或斜面结构板顶高度小于2.20米的建筑空间;
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
3.附属在建筑外围护结构上的构(配)件;
4.建筑出挑部分的下部空间;
5.建筑物中用作城市街巷通行的公共交通空间;
6.独立于建筑物之外的各类构筑物。
(一)坡屋面建筑高度计算
坡屋顶屋面坡度比小于或等于1:2.5的坡顶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面口或坡屋面最低点的高度计算,存在多个檐口高度时,则要按其中的最大值计算。坡屋顶屋面坡度比大于1:2.5的坡顶建筑,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屋脊的高度计算。

(二)平屋顶建筑高度计算
平屋顶建筑高度应按室外设计地坪至建筑物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应按其屋面檐口顶点的高度计算。
(三)有多种屋面的建筑高度计算
当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屋面形式,或多个室外设计地坪时,建筑高度应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四)台阶式地坪的建筑高度计算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指整个建筑的最低室外设计地面到最高的屋面层)确定该建筑的建筑高度。
|
|
|
|
(五)其他
屋顶上的附属物,如电梯间、楼梯间、水箱、烟囱等,其总面积不超过屋顶面积的25%,且高度不超过4米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之内。空调冷却塔、通信设施等设备高度不计入建筑高度。
对于屋顶部分采取错落方式的复杂形体建筑,以位于标准层以上并大于标准层总建筑面积20%的最高点处计算建筑高度。
(一)建筑层数通常按自然层数计算,即从室内地坪正负零以上按自然层标注层数。
(二)对于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米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三)架空层、地下室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1层计算。
(四)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等不计入建筑层数住宅顶层若有套内两层的复式套型,若两层之间为满铺楼板,则按两层计算;若为部分楼板或部分上空,则按一层计算。
(五)符合本规定的阁楼不计层。不符合本规定的阁楼按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除以3米进行折算计层,余数不足1.5米的不计层数,大于或等于1.5米的,多余部分按1层计算。
一、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五)《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管理办法》(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八)《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九)《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十一)《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十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十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十七)《广西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2023年5月18日起试行);
(十八)《富川瑶族自治县龟石国家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十九)《富川瑶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2019年10月10日起施行)。
(一)《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二)《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三)《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四)《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五)《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六)《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 39—2016);
(八)《民用建筑统一标准》(GB50352—2019);
(九)《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十)《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十一)《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十二)《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DB 45/T2252—2021);
(十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十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
(十五)《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十六)《村庄绿化技术规程》(DB 33/T842—2022);
(十七) 《镇村公交场、站设施规范》(DB3304/T014—2018);
(十八)《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十九)《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
(二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二十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
(二十三)《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
(二十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低成本实用性简易型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
(二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
(二十六)《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23年修订)》。
(一)《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三)《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四)《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五)《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六)《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七)《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
(八)《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
(九)《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
(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十一)《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自然资发〔2024〕273号);
(十二)《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十三)《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县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十四)《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
(十五)《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十六)《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富川瑶族自治县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及自建房风貌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富政办发〔2024〕47号)。
(一)《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二)《富川瑶族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
(三)《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四)其他相关规划。
附录D 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样图

一、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粪污处理、公共厕所、庭院改善、住房外墙和屋顶整治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项目。
二、村内道路、路灯、路标、路牌、隔离护栏、广告牌、宣传栏、村牌石、村牌坊、候车亭、岗亭、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基础设施。
三、农村给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文化体育等小型项目、零星公用公服设施。
四、停车场及充电设施(包括电动车停车棚、电动车充电棚、电动自行车及电动汽车露天充电场地)。
五、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等临时性设施。
(注:小型项目指项目用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但露天篮球场不受此面积限制)
|
序号 |
乡镇名称 |
行政村(社区) 名称 |
村庄规划 编制情况 |
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公顷) | |
|
基期年 (2020年) |
规划年 (2035年) | ||||
|
1 |
富阳镇 |
新永社区居委会 |
— |
4.3040 |
4.0490 |
|
2 |
仁升社区居委会 |
— |
12.2897 |
12.7431 | |
|
3 |
阳寿社区居委会 |
— |
22.3644 |
12.9984 | |
|
4 |
凤凰社区居委会 |
— |
1.1226 |
0.3092 | |
|
5 |
城东社区居委会 |
— |
1.3327 |
1.3585 | |
|
6 |
马鞍山社区居委会 |
— |
0.3483 |
0.2000 | |
|
7 |
新建社区居委会 |
— |
1.4449 |
0.2000 | |
|
8 |
巩塘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0.3608 |
39.5241 | |
|
9 |
荻庆村委会 |
— |
29.8670 |
28.7707 | |
|
10 |
铁耕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4.2584 |
34.8608 | |
|
11 |
沙汪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6465 |
27.7608 | |
|
12 |
朝阳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4.1483 |
24.2822 | |
|
13 |
羊公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0786 |
30.3051 | |
|
14 |
竹稍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5.1757 |
34.3527 | |
|
15 |
茶家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69.7699 |
69.3100 | |
|
16 |
新坝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54.1180 |
51.0557 | |
|
17 |
木榔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0.0896 |
30.0000 | |
|
18 |
山宝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0.2226 |
41.9625 | |
|
19 |
西屏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5.1092 |
44.7880 | |
|
20 |
社三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7868 |
32.3551 | |
|
21 |
黄龙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66.2958 |
51.9700 | |
|
22 |
江塘村委会 |
— |
35.0894 |
33.5150 | |
|
23 |
大围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9.1192 |
52.8631 | |
|
24 |
涝溪村委会 |
— |
23.0773 |
20.6543 | |
|
25 |
洋溪村委会 |
— |
11.6532 |
10.3815 | |
|
26 |
龟石水库 |
— |
0.0000 |
0.0000 | |
|
27 |
立新社区 |
— |
18.9221 |
17.1477 | |
|
|
小计 |
— |
744.9949 |
707.7175 | |
|
28 |
白沙镇 |
白沙社区居委会 |
— |
34.6846 |
30.3484 |
|
29 |
井山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7.3898 |
37.3898 | |
|
30 |
木江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5.9234 |
35.7429 | |
|
31 |
鸡岭村委会 |
在编 |
12.0994 |
11.7861 | |
|
32 |
檠田村委会 |
— |
22.1925 |
21.4412 | |
|
33 |
茶青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8.4968 |
18.4968 | |
|
34 |
坪江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9.0628 |
21.0431 | |
|
|
小计 |
— |
179.8494 |
176.2483 | |
|
35 |
莲山镇 |
吉山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92.6914 |
61.7000 |
|
36 |
沙洲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6.5425 |
30.7029 | |
|
37 |
金峰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5.9970 |
24.6350 | |
|
38 |
罗山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56.6434 |
49.0478 | |
|
39 |
莲塘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9.5749 |
36.4720 | |
|
40 |
洞口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4.2185 |
41.5356 | |
|
41 |
下坝山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6.5821 |
15.9740 | |
|
42 |
洋狮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0.6505 |
19.3243 | |
|
43 |
米溪村委会 |
— |
24.4755 |
22.4066 | |
|
44 |
鲁洞村委会 |
— |
18.0838 |
17.5674 | |
|
45 |
荆早村委会 |
— |
11.5647 |
11.0153 | |
|
46 |
天堂岭林场 |
— |
4.3492 |
3.7574 | |
|
47 |
龟石水库 |
— |
0.3186 |
0.3025 | |
|
|
小计 |
— |
391.6921 |
334.4408 | |
|
48 |
古城镇 |
横山社区居委会 |
— |
1.9335 |
2.1553 |
|
49 |
粟江村委会 |
— |
25.5275 |
25.0400 | |
|
50 |
茶源村委会 |
— |
15.1346 |
14.8926 | |
|
51 |
山田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1.4855 |
20.4002 | |
|
52 |
高路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7.2923 |
38.3861 | |
|
53 |
莫家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2.4181 |
22.3600 | |
|
54 |
秀山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5.1085 |
24.4900 | |
|
55 |
塘贝村委会 |
— |
31.6467 |
30.7692 | |
|
56 |
杨村村委会 |
— |
39.8695 |
39.1006 | |
|
57 |
大岭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56.7746 |
53.8300 | |
|
|
小计 |
— |
267.1908 |
271.4239 | |
|
58 |
福利镇 |
香草坪社区居委会 |
— |
1.7995 |
2.4986 |
|
59 |
福利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36.9215 |
38.9561 | |
|
60 |
罗丰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48.0802 |
50.6769 | |
|
61 |
花坪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2.0394 |
41.3932 | |
|
62 |
毛家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6.8352 |
46.9491 | |
|
63 |
红岩村委会 |
— |
17.3602 |
17.2607 | |
|
64 |
浮田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7.0160 |
26.0573 | |
|
65 |
务溪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3.4900 |
33.5519 | |
|
66 |
洞池村委会 |
— |
9.8608 |
9.9516 | |
|
67 |
白竹村委会 |
— |
28.3116 |
26.7290 | |
|
68 |
水头屯村委会 |
— |
23.0522 |
21.5647 | |
|
69 |
富川县第二果子场 |
— |
0.0000 |
0.0000 | |
|
70 |
立新农场 |
— |
0.1296 |
0.2206 | |
|
|
小计 |
— |
314.8963 |
315.8096 | |
|
71 |
麦岭镇 |
麦岭社区居委会 |
— |
0.7869 |
1.0947 |
|
72 |
麦岭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5.1033 |
37.5662 | |
|
73 |
长春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56.4324 |
62.8200 | |
|
74 |
大坝村委会 |
— |
37.3356 |
36.8983 | |
|
75 |
新造村委会 |
— |
10.0753 |
10.6645 | |
|
76 |
小田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7.3447 |
7.9133 | |
|
77 |
秀林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5342 |
37.2574 | |
|
78 |
高桥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6.7906 |
32.3700 | |
|
79 |
涌泉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8.2413 |
31.7161 | |
|
80 |
月塘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4.2015 |
27.9957 | |
|
81 |
村黄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2.0822 |
22.2319 | |
|
82 |
金田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4.7284 |
14.9181 | |
|
83 |
和睦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3487 |
34.5656 | |
|
84 |
三民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0.7228 |
24.1300 | |
|
85 |
富川县第三水果场 |
— |
8.4410 |
6.5285 | |
|
|
小计 |
— |
355.1689 |
388.6702 | |
|
86 |
葛坡镇 |
葛坡社区居委会 |
— |
8.8632 |
9.3938 |
|
87 |
林桂村委会 |
在编 |
22.8191 |
22.2605 | |
|
88 |
宅祥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31.2205 |
34.8168 | |
|
89 |
极乐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0.1622 |
29.3180 | |
|
90 |
山塘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9.1821 |
33.5148 | |
|
91 |
斑竹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1.1300 |
20.4600 | |
|
92 |
岐山村委会 |
— |
19.9931 |
20.3106 | |
|
93 |
深坡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1.8972 |
24.5660 | |
|
94 |
马坪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2.3392 |
24.1185 | |
|
95 |
上洞村委会 |
— |
19.7331 |
19.5366 | |
|
96 |
合洞村委会 |
在编 |
32.8912 |
34.2786 | |
|
97 |
马槽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4.2317 |
23.4400 | |
|
98 |
楼村村委会 |
在编 |
19.2982 |
19.4944 | |
|
99 |
立新农场 |
— |
1.1461 |
1.2635 | |
|
100 |
富川县第二果子场 |
— |
0.2900 |
0.2135 | |
|
|
小计 |
— |
305.1969 |
316.9856 | |
|
101 |
城北镇 |
城北社区居委会 |
— |
0.9835 |
1.2791 |
|
102 |
城北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1.5919 |
22.2800 | |
|
103 |
六合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33.8212 |
39.7100 | |
|
104 |
马山村委会 |
— |
37.3545 |
35.7666 | |
|
105 |
石狮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7.4329 |
39.4258 | |
|
106 |
俩源村委会 |
|
20.8455 |
19.9960 | |
|
107 |
泗源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6.7727 |
6.4200 | |
|
108 |
巍峰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9.4859 |
38.1782 | |
|
109 |
新寨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0.2260 |
28.2108 | |
|
110 |
矮岭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3.5217 |
40.2146 | |
|
111 |
凤岭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2.4665 |
29.8500 | |
|
112 |
栗木岗村委会 |
— |
11.5835 |
10.8998 | |
|
|
小计 |
— |
306.0859 |
312.2308 | |
|
113 |
朝东镇 |
朝东社区居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4.0135 |
7.9700 |
|
114 |
朝东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0.8272 |
28.3879 | |
|
115 |
东水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7.1629 |
16.8593 | |
|
116 |
黄宝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3.2204 |
13.0262 | |
|
117 |
秀水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9.6261 |
59.4694 | |
|
118 |
和平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13.6290 |
16.8900 | |
|
119 |
岔山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3.5064 |
11.7635 | |
|
120 |
民主村委会 |
在编 |
27.1976 |
25.2896 | |
|
121 |
塘源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41.6501 |
42.4200 | |
|
122 |
蚌贝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3.8038 |
32.1418 | |
|
123 |
营上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3.7733 |
24.7700 | |
|
124 |
儒子村委会 |
— |
27.4666 |
26.7916 | |
|
125 |
桐石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8.6921 |
28.4763 | |
|
126 |
龙归村委会 |
在编 |
12.0541 |
11.0080 | |
|
127 |
石林村委会 |
— |
15.7242 |
14.2614 | |
|
128 |
高宅村委会 |
— |
10.7424 |
10.0863 | |
|
129 |
油沐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0.4070 |
27.4700 | |
|
130 |
茶山村委会 |
— |
15.8588 |
14.6084 | |
|
131 |
黄沙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15.4026 |
15.3000 | |
|
132 |
长塘村委会 |
— |
18.3190 |
17.1622 | |
|
133 |
鲤鱼塘村委会 |
在编 |
14.1422 |
13.8764 | |
|
134 |
福溪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8.9370 |
22.6654 | |
|
|
小计 |
— |
456.1563 |
480.6937 | |
|
135 |
新华乡 |
新华社区居委会 |
— |
19.8416 |
19.4263 |
|
136 |
东湾村委会 |
在编 |
25.8376 |
25.0789 | |
|
137 |
新华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4.6968 |
25.2029 | |
|
138 |
井湾村委会 |
在编 |
16.3430 |
16.2799 | |
|
139 |
盘坝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34.4701 |
34.5307 | |
|
140 |
莲山塘村委会 |
— |
19.0408 |
17.7761 | |
|
141 |
坪源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36.4371 |
36.7330 | |
|
142 |
路坪村委会 |
在编 |
23.2741 |
22.9934 | |
|
143 |
先锋村委会 |
— |
29.4619 |
28.8972 | |
|
144 |
路溪村委会 |
— |
24.4830 |
23.6958 | |
|
145 |
龙集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6.1438 |
26.4100 | |
|
|
小计 |
— |
280.0297 |
277.0243 | |
|
146 |
石家乡 |
石家社区居委会 |
— |
26.1639 |
26.8693 |
|
147 |
石枧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0.5717 |
24.1200 | |
|
148 |
曹里村委会 |
— |
42.9428 |
41.7746 | |
|
149 |
城上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23.9086 |
26.9900 | |
|
150 |
黄竹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7.8845 |
21.0134 | |
|
151 |
坪珠村委会 |
— |
19.2968 |
18.1940 | |
|
152 |
龙湾村委会 |
已编已入库 |
56.6815 |
61.9200 | |
|
153 |
泽源村委会 |
— |
13.4586 |
13.2779 | |
|
154 |
富川县第二果子场 |
— |
2.9814 |
3.1834 | |
|
|
小计 |
— |
223.8898 |
237.3427 | |
|
155 |
柳家乡 |
柳家社区居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8.2519 |
26.3652 |
|
156 |
凤岭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7.3293 |
16.6607 | |
|
157 |
长溪江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2934 |
32.0201 | |
|
158 |
新石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6.5378 |
34.3400 | |
|
159 |
下湾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1.5930 |
24.4116 | |
|
160 |
石坝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5.9285 |
21.1621 | |
|
161 |
龙岩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34.8284 |
34.4970 | |
|
162 |
洞井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26.8274 |
26.6428 | |
|
163 |
洋新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44.3938 |
38.7087 | |
|
164 |
大湾村委会 |
已编未入库 |
11.4855 |
13.5031 | |
|
165 |
龟石水库 |
— |
0.9783 |
1.6564 | |
|
166 |
天堂岭林场 |
— |
0.3418 |
0.2919 | |
|
|
小计 |
— |
289.7890 |
270.2596 | |
|
指标分配合计 |
— |
4114.9400 |
4088.8471 | ||
|
机动指标 |
— |
7.5300 |
33.6229 | ||
|
合计 |
— |
4122.4700 |
4122.4700 | ||
注:
1.本次采用的数据为2020年年度变更调查数据,该数据未划分出莲山镇莲山社区居委会,因此莲山社区居委会的数据计入吉山村委会。
2.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家下发的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现状报表村庄建设用地面积4122.4700公顷,国家下发2020城镇村等用地图层(矢量)面积为4114.9400公顷,各行政村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根据国家下发2020城镇村等用地图层(矢量)叠合行政村边界计算得出。同口径现状报表与城镇村等用地图层(矢量)面积的差值作为2020年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
3.本次规划以2020年国土变更调查同口径现状报表村庄建设用地面积4122.4700公顷为基础,规划分解指标4088.8471公顷,预留机动指标33.6229公顷,由县级统筹。
4.由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时,尚有部分村庄的村庄规划正在编制或未编制,故《富川瑶族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下发到各乡镇的村
庄建设规模与本次规定分解的有出入。
附录G村庄分类一览表
|
序号 |
乡镇名称 |
行政村名称 |
村庄类型 |
历史文化名村 |
传统村落 |
|
1 |
富阳镇 |
巩塘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2 |
荻庆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 |
铁耕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 |
沙汪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5 |
朝阳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6 |
羊公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7 |
竹稍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8 |
茶家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9 |
新坝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10 |
木榔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 |
山宝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 |
西屏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 |
社三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4 |
黄龙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5 |
江塘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6 |
大围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17 |
涝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8 |
洋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9 |
白沙镇 |
井山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20 |
木江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21 |
鸡岭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22 |
檠田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檠田下村为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23 |
茶青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24 |
坪江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25 |
莲山镇 |
吉山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26 |
沙洲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27 |
金峰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28 |
罗山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29 |
莲塘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大莲塘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30 |
洞口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1 |
下坝山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32 |
洋狮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3 |
米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4 |
鲁洞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5 |
荆早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6 |
古城镇 |
粟江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37 |
茶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38 |
山田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丁山村为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39 |
高路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0 |
莫家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1 |
秀山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
中国传统村落 | |
|
42 |
塘贝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3 |
杨村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4 |
大岭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5 |
福利镇 |
福利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46 |
罗丰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留家湾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47 |
花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48 |
毛家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 |
|
49 |
红岩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50 |
浮田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1 |
务溪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52 |
洞池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3 |
白竹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4 |
水头屯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5 |
麦岭镇 |
麦岭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长广村为自治区传统村落 |
|
56 |
长春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7 |
大坝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8 |
新造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59 |
小田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60 |
秀林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小溪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61 |
高桥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62 |
涌泉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栎坠岗村为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63 |
月塘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64 |
村黄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村头岗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65 |
金田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66 |
和睦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67 |
三民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68 |
葛坡镇 |
林桂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69 |
宅祥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70 |
极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71 |
山塘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义族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72 |
斑竹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谷母井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73 |
岐山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74 |
深坡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 |
中国传统村落 | |
|
75 |
马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76 |
上洞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77 |
合洞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78 |
马槽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79 |
楼村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80 |
城北镇 |
城北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81 |
六合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虎马岭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82 |
马山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83 |
石狮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狮山村为自治区传统村落 | |
|
84 |
俩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85 |
泗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86 |
巍峰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87 |
新寨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88 |
矮岭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89 |
凤岭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凤溪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90 |
栗木岗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91 |
朝东镇 |
朝东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92 |
东水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93 |
黄宝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94 |
秀水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
中国传统村落 | |
|
95 |
和平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96 |
岔山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97 |
民主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98 |
塘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99 |
蚌贝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0 |
营上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1 |
儒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2 |
桐石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3 |
龙归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4 |
石林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5 |
高宅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6 |
油沐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107 |
茶山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8 |
黄沙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09 |
长塘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0 |
鲤鱼塘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1 |
福溪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国家历史文化名村 |
中国传统村落 | |
|
112 |
新华乡 |
东湾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113 |
新华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4 |
井湾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5 |
盘坝村委会 |
城郊融合类 |
|
| |
|
116 |
莲山塘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7 |
坪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8 |
路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19 |
先锋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虎马岭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120 |
路溪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1 |
龙集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2 |
石家乡 |
石枧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123 |
曹里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4 |
城上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125 |
黄竹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6 |
坪珠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7 |
龙湾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中国传统村落 | |
|
128 |
泽源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29 |
柳家乡 |
凤岭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130 |
长溪江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1 |
新石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2 |
下湾村委会 |
特色保护类 |
|
茅樟村为中国传统村落 | |
|
133 |
石坝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4 |
龙岩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5 |
洞井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6 |
洋新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
|
137 |
大湾村委会 |
集聚提升类 |
|
|
(一)乡村公共服务设施:有特殊选址要求的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如农村公益性公墓、乡村卫生站、文化活动中心等)。
(二)乡村基础设施:包括垃圾转运处理设施、厕所粪污集中处理相关设施、供水、供电、通信等。
(三)村民住房:对于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住宅建设,并符合“一户一宅”等法律要求,可申请使用机动指标,以保障村民的居住需求。
(四)乡村产业项目: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项目,如乡村民宿、民俗体验、农家乐、文化展示馆、观光点、农村电商、文创、手工艺、农产品加工、乡村研学、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等满足乡村旅游发展的项目。
(一)土地利用与规划类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9.严禁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建房、建窑、挖塘造景、种植非粮作物。
10.严禁房地产化开发,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酒店(民宿除外)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转租。
11.禁止未批先建、少批多建等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
12.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
(二)生态环境保护类
1.严禁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进行非生态保护类建设活动,如商业开发、工业建设等。禁止填湖造地、挖山取石等破坏自然地形地貌的行为。
2.禁止在村庄内新建、扩建高污染、高能耗工业企业,如造纸厂、化工厂等。严格限制畜禽养殖规模,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避免环境污染。
(三)历史文化保护类
1.禁止在村庄历史文化保护范围内进行与保护要求不符的建设活动。
2.禁止在历史文化遗产周边进行影响其风貌和安全的建设活动。
(四)公共安全与基础设施类
禁止在村庄内建设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或设施,如易燃易爆物品储存仓库等。
(五)社会公平与村民权益类
禁止在村庄内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的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