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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试行)》音频解读

2025-12-08 18:00     来源: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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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自然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 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 号)有关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指导各县区编制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加快实现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规划许可提供支撑。

二、出台目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要求,为规范管理我区乡村地区建设活动,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我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规划定位。“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是实现村庄规划管理有效覆盖的重要方式,批准后,作为乡村地区开展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进行各项规划建设等的管理依据。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富川瑶族自治县城镇开发边界外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村民住宅、乡村基础与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农场、林场等特殊行政单元可依据本规定核发规划许可。已编制村庄规划的区域,应优先执行法定村庄规划;对规划未明确管控要求的内容,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成果内容。本规定草案包括文本和附录。文本包括五个章节。第一章为总则,确定“通则”制定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第二章为村庄概况,简述我区村庄分类情况及各类村庄的发展指引;第三章为管控要求,落实传导上级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等底线管控要求,明确各村庄规划期村庄建设的规模,对村庄的用地布局、建设控制、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滨水区域等提出指引和管控要求;第四章为重点地块图则,明确图则管控、制图要求、图则实施程序等内容;第五章为实施管理规定,明确了本规定条文修改、村庄建设用地指标更新、机动指标申请与管理及图则动态维护的要求;第六章为附则,明确本规定的编制主体、施行时间及有效期等。附录,包括名词解释,计算规则,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名录,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样图,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情形,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村庄分类一览表,村庄分类一览表,机动指标使用正负面清单8个附录,其中,附录F为富川瑶族自治县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分解表,对全县各行政村(含社区、国有农林果场)村庄建设规模进行分解。

(四)编制形式。本规定以县自然资源局为编制主体。本规定印发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本规定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程序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机关审批。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五年。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执行。

联系单位:富川瑶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联系电话:0774-7893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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